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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行为如此隐秘,但智能电表仍能查到记录

作者:Admin 日期:2020-12-10 点击: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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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二维码封印、出厂检验合格证封印、校验合格证封印都没有被动过的痕迹,看来窃电手段又高明了!”6月20日,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班班长程兆祥在梁宝寺镇双庙村一珍禽养殖企业窃电现场不禁感叹。首次碰到这种隐秘的窃电行为,这位有着20余年经验的“老稽查”略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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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该公司抽调12名专业能手组建了一支反窃电突击队,以信息化、科技化手段严查各类窃电行为,警企联合查处窃电案件120余件,追缴电费170万元。但今天的窃电现场……

先从头说起。上周一,梁宝寺供电所双庙台区的日线损率突然上升到10.7%。台区管理人员调取了该台区客户的系统后台数据,未发现异常;到现场排查,3天下来仍然一无所获。

供电所负责人张衍辉坐不住了,带人去双庙台区摸底,更换了疑似有问题的电表。没想到4天后,该台区的日线损率反而上升到了30.4%。问题究竟出在哪儿?看来只能搬救兵了。

程兆祥在接到张所长的电话后,立即组织稽查人员赶往现场。通过仪器监测,他们发现3块电表有异常;通过数据综合对比,最后将最大嫌疑锁定在了一家珍禽养殖企业客户。但打开计量箱,发现该户电表的各处封印都完好无损。究竟有没有窃电?

程兆祥坚信自己的判断,继续利用智能电表功能测试软件对该电表进行检测。突然,一组数据跳了出来!

4月25日22点22分~45分,有两次开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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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面前,该企业的负责人最终承认窃电行为,并交代请他人对电表动了手脚,最终在窃电通知书上签了字。

窃电行为如何处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确有窃电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转自贤集网,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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