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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杨某某自2016年起受雇经营某宾馆并自营一家茶叶店。期间,杨某某为节约成本,将宾馆及茶叶店内的电线偷接到某公共服务公司的专用电表上,4年时间共盗用电量37558度,电费共计24925.35元。近日,经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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