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要求各转供电主体须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允许截留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违规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据了解,2018年以来,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要求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又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今年3月30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联合发布《告诫书》,提醒各转供电主体及时降价,并告诫对不落实降价政策及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6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又下发《关于印发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各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进一步提出要求。但目前仍有部分转供电主体存在未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在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电费问题。
为确保国家政策在全省及时有效传导到位,让每一家工商业终端用户都有政策获得感,《告知书》就限时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告知。
《告知书》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于11月10日前书面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针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转供电主体准确执行退费政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电力法》再次对辖区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曝光,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